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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職業性工作人員規定的年劑量限值是多少?
應對任何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水平進行控制,使之不超過下述限值:
由審管部門決定的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50mSv;
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0mSv。
對于年齡為16歲~18歲的就業培訓的徒工和在該年齡段的在校學習的學生從事放射工作,應控制其職業照射使之不超過下述相應的限值:6mSv;50mSv;150mSv。
2、特殊情況下的年劑量限值是怎樣規定的?
在特殊情況下,可對年劑量限值進行如下臨時變更:
依照審管部門的規定,可將5個連續年的劑量平均期破例延長到10個連續年;
在此期間內,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不應超過20mSv,任何單一年份不應超過50mSv;
此外,當任何一個工作人員自延長平均期以來接受的劑量累計達到100mSv時,應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
劑量限值的臨時變更應遵循審管部門的規定,任何一年內不得超過50mSv,臨時變更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3、怎樣理解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值?
制定劑量限值主要依據輻射危害,還要考慮社會因素;
ICRP用三個詞表述照射的可接受程度,即"可接受的"(受到的年有效劑量≤5mSv),"可忍受的"(受到的年有效劑量≤年有效劑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受到的年有效劑量>年有效劑量限值);
劑量限值與受到的各種劑量水平的關系:不可接受的>劑量限值≤可忍受的<可接受的<*化的<可忽略的<測不出的;
劑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和"可忍受的"兩個區域的分界線,但它不是"安全"與"它是輻射防護*化約束的上限。
4、運用個人劑量限值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個人劑量限值包括外照射與內照射劑量之和;
它僅適用于實踐所引起的照射,不適用于醫療照射,也不適用于無任何責任方負責的天然源的照射; ——它與潛在照射的控制無關,也與決定是否和如何實施干預無關;
個人劑量限值不是"安全"與"危險"的分界線;
限值是*化過程的約束條件,劑量約束值低于劑量限值;
受到的劑量即使未超過限值,仍要按*化原則考慮是否進一步降低劑量,直到滿足*化要求;
就一般情況而言,在接近限值條件下工作是不合適的,只有確認具有正當理由,才允許部分人員在接近劑量限值的條件下工作;
劑量限值不能直接用于設計和工作安排目的,不能作為達到滿意的防護標準或設計指標。
5、個人受到多少劑量才算符合年劑量限值的要求?
當工作人員受到的年劑量-內、外照射之和/年劑量限值≤1時,算是符合年劑量限值的要求。
6、接受的年劑量符合年劑量限值的要求,是否也符合國標"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的要求?
不一定,因為只有符合劑量限值的要求又符合防護與安全*化原則的要求,才算符合國標的要求。
7、什么是防護與安全*化?
對于實踐中特定源的照射,應使防護與安全*化,使得在考慮了經濟和社會因素之后,個人受照劑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數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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