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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十二屆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發布,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對比2000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新“大氣法"的條款增加了一倍多,其中整整一節基本都是針對能源行業的。很多問題明晰了,但也留下了很多“小尾巴"。
排污許可證制度全面落地
新法不僅適應新的環境形勢增加了對燃煤、機動車、船舶、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內容,更強化了政府的責任,并有了更為明確的部門分工,充分體現了社會各界對清潔空氣負有的責任和義務。
關于排污許可證制度,舊“環保法"規定:在兩控區,省級人民政府對二氧化硫發排污許可證;新“環保法"則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建立排污許可證制度。
此次新“大氣法",實際上是“環保法"未盡之意的進一步具體完善。根據新“大氣法"的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規定。(這句才是重點吶!搬小板凳,坐等規定)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排污許可證的法律制度藉此就走上快車道。排污許可制度的體系化建立,也將會是環境管理轉型的一個重要契機。新大氣法也明文規定,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產品質量標準同步銜接
新“大氣法"明文規定: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以及鍋爐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
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并與國家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互銜接,同步實施。(標質量準定成什么樣,關系重大,又是一場戰斗啊。)
國家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煤炭。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
并特別提到,要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和煤炭死磕到底
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部分,*節就是“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其中明確提到,各級政府應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廣煤炭清潔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怎么覺得這條利好核工業呢,不解釋。)
重申國家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鼓勵煤礦企業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術措施,對煤層氣進行開采利用,對煤殲石進行綜合利用。從事煤層氣開采利用的,煤層氣排放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單位存放煤炭、煤殲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確定“黑名單" 劃分禁燃區
大氣污染防治也有了“特區"。新“大氣法"提出了禁燃區概念,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并要求,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禁燃區真是看起來很美吶,其實能見派更想知道的是,劃分禁燃區的標準是什么?俺家小區能劃進去么?)
三令五申又來一發
此外,新“大氣法"還明確規定,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以及,要求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鼓勵采用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置,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還有,一直在提倡,但是一直有困難的“優先安排清潔能源發電上網"。
(來源:能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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