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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公共場所開展衛生監測的技術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公共場所開展衛生監測的要求監測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監測包括發證監測,復證監測和經常性衛生監測。
發證和復證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評價其衛生狀況,確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
經常性衛生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取得衛生許可證之是起,至下次復核衛生許可證之間所進行的衛生監測,促使鞏固提高。
3.1 布點原則
3.1.1 布點應該考慮現場的平面布局和立體布局,高層建筑物的立體布點應有上、中、下三個監測平面,并分別在三個平面上布點。采樣點應避開人流通風道和通風口,并距離墻壁一米遠。
3.1.2 確定采樣點時可用交叉布點,斜線布點或梅花樣布點的方法。
梅花樣布點:
斜線布點:
交叉布點:
3.1.3 采樣時應準確記錄采樣現場的氣溫、氣壓、氣溫等微小氣候采樣流量以及采樣時間。
3.2 采樣
3.2.1旅店業表1 旅店業客房采樣
客房間數 | ≤100 | >100 |
采樣點數(個) | 客房數5~10% | 客房數1~5% |
采樣高度(米) | 0.8~1.2 | 0.8~1.2 |
采樣頻率 |
3.2.2 文化娛樂場所
表2 影劇院、音樂廳、錄相廳(室)
座位數(個) | ≤300 | ≤500 | ≤1000 | >1000 |
采樣點數(個) | 1-2 | 2-3 | 3-4 | 5 |
采樣高度(米) | 1.2 | 1.2 | 1.2 | 1.2 |
采樣頻率 |
表3 舞廳、游藝廳、茶座、酒吧、咖啡廳
面積(m2) | ≤50 | ≤100 | ≤200 | >200 |
采樣點數(個) | 1 | 2 | 3 | 3-5 |
采樣高度(米) 舞廳1.5 其它場所1.2 |
3.2.3 公共浴室:
表4 更衣室
床(鋪)位數(個) | ≤100 | >100 |
采樣點數(個) | 1 | 2 |
采樣高度(米) | 0.8-1.2 | 0.8-1.2 |
采樣頻率 發證、復證監測:監測一日,在營業高峰時間采樣2-3次。 經常性衛生監測:一次性(在營業高峰時間)采樣監測。 |
3.2.4 理發店、美發店:
表5 理發店、美發店
座位數(個) | ≤10 | ≤30 | >30 |
采樣點數(個) | 1 | 2 | 3 |
采樣點數(米) | 1.2-1.5 | 1.2-1.5 | 1.2-1.5 |
采樣頻率 |
3.2.5 游泳館、體育館表6 游泳館、體育館
觀眾座位數(個) | <1000 | ~5000 | >5000 |
采樣點數(個) | 3 | 5 | 8 |
采樣高度(米) | 1.2 | 1.2 | 1.2 |
采樣頻率 開放季節內,在營業高峰時間監測2次。 |
表7 游泳池水樣
面積(m2) | 兒童池 | 成人游泳池 | 天然游泳場 | ||
≤1000 | >1000 | ≤2500 | >2500 | ||
采樣點樣(個) | 1 | 2 | 3 | 5 | >5 |
采樣頻率 游泳池開放季節,監測一日,采水樣1-2次(高峰時間)。 和位置 在水面下30cm處取水樣450ml。天然游泳場,開放季節內采樣一次,在水面下30cm處取水樣450ml。 |
游泳池水質項目分析按游泳池衛生標準規定進行。
3.2.6展覽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商場、書店;醫院候診室;就餐場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 展覽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商場、書店;
醫院候診室;就餐場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面積(m2) | 200-1000 | -5000 | ≥5000 |
采樣點數(個) | 2 | 4 | 6 |
采樣高度(米) | 1.2-1.5 | 1.2-1.5 | 1.2-1.5 |
采樣頻率 發證、復證監測:測監一日,客流高峰時采樣2-3次。 經常性衛生監測:一次性采樣監測。 |
3.2.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內空氣質量控制,按相應專業特點參照此規范要求進行采樣。
4.1 采樣
4.1.1 采樣必須在無菌操作下進行。
4.1.2 采樣用具,如采樣器、試管、廣口瓶、剪子等,必須經滅菌。
4.1.3 采樣方法
4.1.3.1 涂抹法:將無菌棉拭子蘸取滅菌生理鹽水(管內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將拭子放入生理鹽水管中,及時送檢培養。操作時應避免人為污染。
4.1.3.2戳印法:將溶化并冷至50-55℃的營養瓊脂培養基傾注入已滅菌的特制戳印平皿內(使培養基平面比皿邊緣高2-3mm),每皿約10m1,待凝固后蓋上皿蓋(皿蓋與培養基之間有一定的空隙),翻轉平皿在4℃下保存備用。將被檢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將皿蓋打開,放在被檢物品表面上用手輕按壓3-4秒鐘,取下平皿,蓋上皿蓋,送37℃恒溫箱內培養24小時計算菌落數。
4.1.3.3 無菌濾紙斑貼法:
4.2 采樣數量:
采集公共衛生用品、用具樣品的數量,以不超過各類物品投入使用總數的5%計算。對各類衛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總數不超過10件的單位,各類物品的采樣數量應在1件以上
4.3采樣部位:
4.3.1飲(餐)具采樣:應在飲(餐)具與口唇接觸O.5cm)處的內外緣各一周采樣。
4.3.2毛巾、枕中(套)采樣:應在毛巾、枕中(套)對折平面5cm×5cm面積上均勻涂抹5次。
4.3.3床單、被罩采樣:應分別在床單、被罩的兩端中間5cm×5cm處以及床單、被罩的部位5cm×5cm面積上均勻涂抹5次。
4.3.4臉(腳)盆、浴盆采樣:應在盆內緣1/2高度處涂抹一周。
4.3.5拖鞋采樣:應在鞋面與腳趾接觸處采樣。一雙拖鞋為一份樣品。
4.3.6恭桶座墊采樣:應在座墊圈前邊1/3部位采樣。
4.3.7理發推子采樣:應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勻各涂抹三次。一個推子為一份樣品。
4.3.8理發刀、剪和修腳工具的采樣:應在使用的刀、剪刃的兩側面各涂抹一次采樣。兩個刀(或兩個剪)為一份樣品。
4.3.9胡刷采樣:胡刷應浸泡在50ml無菌生理鹽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內外面均勻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樣。
5.1采樣前或采樣后應立即貼上標簽,每件樣品必需標記清楚(如名稱、來源、數量、采樣地點、采樣人及采樣年月日)。
5.2樣品(特別是微生物樣品)應盡快送實驗室。為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樣品的損失或污染,存放樣品的器具必須密封性好,小心運送。
5.3送檢時,必須認真填寫申請單,以供檢驗人員參考。
6.1監測項目見《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6.2檢驗方法見《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7.1每次監測前應對現場監測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其內容包括監測目的,計劃安排,監測技術的具體指導和要求,記錄填寫以及工作責任感等,以確保工作質量。
7.2現場采樣前,必須詳細閱讀儀器的使用說明,熟悉儀器性能及適用范圍,能正確使用監測儀器。
7.3每件儀器應按計量規定定期進行檢定。修理后的儀器應重新進行計量檢定。每次連續監測前應對儀器進行常規檢查。
7.4采樣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樣之前進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時必須使用現場采樣的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樣必須在無菌條件下操作。
8.1數據的表達:測定的數據與監測儀器靈敏度和分辨度有關。測定結果低于檢出限數據,應記錄為低于該檢出限,并同時記錄方法階檢出限。
8.2在儀器分辨度以下數據的判斷和計算數據的判斷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過細的判斷。
8.3異常值的去舍:在測試分析中一旦發現明顯的過失誤差,應隨時刪除由此產生的數據,以便測定結果更符合客觀實際。但在未確定其是否為技術性失誤所致之前,不可隨意取舍。
8.4將獲得的監測數據歸類,分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檢出zui高值和zui低值范圍,并與衛生標準比較。比合格率的方式描述。對于兩組資料的比較,必須注意其間的可比性。
8.5根據監測結果和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對被檢查單位做出衛生質量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
本標準由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環境衛生監測所、上海市衛生防疫站、廣州市衛生防疫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尹先仁、崔玉珍、黃榮、高文新、高國強。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