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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出境放射性物品輻射監測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海關依法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門依法負責全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對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實施審批,對進口放射性物品實施運輸前輻射監測備案。
為全面提高海關識別和應急處置進出境放射性物品的能力,防范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貨包及被放射性污染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入境,與就進出境放射性物品輻射監測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負責向及時通報查獲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貨包及放射性污染物案件情況,直屬海關視情向省級門提出識別和應急處置可疑物的具體要求,省級門負責放射性污染監測分析及處理的。
二、各直屬海關在發現輻射異常時,以書面形式向當地省級門通報查獲可疑放射性物品進出境案件情況,并提出對可疑放射性進行鑒定的請求。同時,抄報和。
三、省級門接到直屬海關鑒定請求后,應盡快組織開展相關鑒定工作,并出具放射性污染物品監測分析報告,為直屬海關應急處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省級門應將放射性物品監測分析報告抄報和。
四、在辦理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審批時,應要求放射性物品進出口單位同時申報擬進口放射性物品貨包類型、表面污染和輻射劑量水平,同時辦理進出口審批和輻射監測備案。
五、為確保及時處置進出境放射性物品,加強突發情況下的配合,監管司與核安全管理司建立聯絡員制度;各直屬海關與當地省級門建立聯絡員制度。
六、和將在放射性物品進出境管理中加強合作,發揮各自業務專長,互通信息,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我國放射性物品進出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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